第二章 標準化工作體系
第六條 中鍛協標準化工作體系框架包括實現標準化決策功能、標準化工作管理協調功能和標準研制功能的三級工作體系。具體設置為:決策層:中國鍛壓協會;管理協調層: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委員會(簡稱中鍛協標委會);標準制定層:各專業技術委員會和標準工作組(簡稱分支機構)。組織機構的組建原則、構成、任務、職責及工作程序詳見《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七條 中國鍛壓協會職責
負責制訂團體標準化的戰略規劃,負責批準團體標準化活動相關的政策、制度等管理文件,負責標準文件的公告、公示、發布、實施、出版。對中鍛協標準工作實施統一歸口管理。
第八條 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委員會職責
負責中鍛協標準日常工作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制定團體標準政策、制度、程序文件、年度計劃;
2、負責組織標準的立項和標準文件的技術審查;
3、負責組織鍛壓行業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按標準制修訂程序展開;
4、負責標準文件的批準和標準的統一編號;
5、負責重大技術問題的協調;
6、負責與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標委會的協調;
7、組織中鍛協標準復審工作;
8、負責中鍛協標準的備案和歸檔工作。
第九條 專業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工作組(簡稱分支機構)職責
負責專業委員會日常標準制(修)訂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1. 提出分專業標準年度制(修)訂計劃;
2. 完成標準的提案、起草、征求意見并就標準內容達成協商一致;
3. 專業技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建細分產品和技術的標準起草工作組,起草工作組應由三家以上(含三家)單位組成,負責技術標準的研制起草。起草工作組牽頭單位及參與單位應具備開展工作的實力,包括相關的人力資源、技術條件、試驗驗證手段和經費籌措能力等。
第十條 標準制(修)訂人員的條件
從事中鍛協標準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技術水平;
2、在本專業生產、銷售、使用、科研、教學和檢驗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
3、自愿參加中鍛協標準修制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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