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識產權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標準版權
中鍛協標準的版權屬中國鍛壓協會所有。任何組織、個人未經中鍛協同意,不得印刷、銷售。在使用中鍛協標準時應經中鍛協同意,中鍛協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依據中鍛協標準開展的認可認證、檢測等活動須經中鍛協批準。
會員可通過中鍛協標準委員會得到標準文本。
中鍛協標準的中文標識為:“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團體標準注冊英文標識為“T/CCMI”;中鍛協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以及任何組織、個人在開展相關標準的認證、檢測、推廣等活動時,在取得中鍛協授權后方可使用上述標識。
第二十三條 專利
中鍛協標準如涉及專利,應在立項時按照GB/T 20003.1《標準制訂的特殊程序第一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和《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處置。主要處置規則包括:
1、涉及專利的標準的制修訂,應按照專門的處置要求和特殊程序進行。
2、專門的處置要求指:
(1)信息披露。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和個人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盡早向中鍛協標委會披露自身、關聯者及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所擁有的必要專利。在披露必要專利時,應填寫《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必要專利信息披露表》(附件3 ),并將該表與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中鍛協標委會。證明材料包括:專利證書(已授權)、專利公開通知書(已公開尚未授權)、專利申請號(尚未公開的專利)等。
(2)實施許可聲明。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應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就是否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實施該標準時使用該專利的以下三種情況作出唯一選擇,并填寫《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附件3-2 ):a.許可免費使用;b.許可收費使用;c.不許可使用。當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的選擇為 c 時,標準不應包含基于此項專利技術的條款。
(3)信息公布。相關信息披露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等信息應在標準制修訂的階段,由研制起草工作組匯總為《中國鍛壓協會標準已披露專利清單》(附件3-3),并在中國鍛壓協會網站等平臺和媒體公布;相關問題的處置原則和處置情況等應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的各次會議上予以關注,并將結果記錄在會議紀要中;對于識別出的必要專利及相應的處置結果應在各階段標準文稿的引言和前言中給出相應說明。
3、涉及專利的標準特殊程序指,在標準制修訂的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核、批準,以及標準的實施各階段,都要進行必要專利的識別和處置。當標準中涉及的專利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標準進行復審。
第二十四條 協同標準
中鍛協與國內外相關組織或標準化組織共同制定、發布的標準,版權屬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應在開展活動前,針對開展的相關標準化活動內容協商所涉及的責、權、利,并就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達成一致意見。
第五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中國鍛壓協會標準供行業成員和社會自由選擇、自愿采用。
第二十六條 標準宣貫由中鍛協標委會與標準起草單位共同實施,以提供資料、舉辦培訓班和召開宣貫會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應關注跟蹤標準的實施情況,對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技術變化及時進行復審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自覺接受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團體成員或各相關方可針對標準化工作程序或特定標準項目內容提出意見或進行申訴。標委會秘書處負責對意見的收集和反饋,由中鍛協標委會進行最終仲裁。
第六章 標準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中鍛協標準制(修)訂所需經費來源:
1、標準發起單位或標準起草單位自籌;
2、企業或個人贊助;
3、政府部門給予的標準化補貼、獎勵等。
第三十一條 經費管理
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參與標準起草單位或相應專業委員會自籌;應在共同發起時就籌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達成一致。
標準經費應當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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